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及违约赔偿规模的认定海坛特哥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及违约赔偿规模的认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刘茵 唐大利股权众筹是众筹融资的一种类型,其商业模式可归纳综合为: 资金需求方(通常为初创企业) 在网站上公布项目信息,投资者凭据相关信息对项目举行小额投资并取得股权。当前我国在执法、行政法例层面临于股权众筹的划定尚属空缺,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及违约损害赔偿的规模认定均存在争议。本文试从以下三方面举行探讨。
一、投资者与股权众筹平台之间执法关系的性质关于投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之间执法关系的性质主要有居间条约说、展台租赁条约说以及委托条约说。笔者认为,投资者与股权众筹平台之间系一种特殊的居间条约执法关系。股权众筹平台,以促成生意业务为目的,提供了信息公布、拉拢生意业务、资金划转等前言服务,继承了促成投融资生意业务的中介角色,其一方面凭据与融资方的约定,有偿为融资方提供融资项目展示的信息平台,另一方面又凭据其与投资方之间的约定(详细体现为投资方的网络注册行为),为投资者提供融资人及其融资项目的信息,故从股权众筹平台的角色来看,其属于前言居间方,融资方与投资人均属于委托人。
投资者与股权众筹平台之间的执法关系虽可归纳综合认定为居间条约关系,但亦存在特殊性,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投资者的无偿性与融资者的有偿性。实践中,股权众筹平台一般向融资方收取酬劳,投资者无需交纳居间用度。
二是股权众筹平台角色的金融属性。凭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公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康健生长的指导意见》划定,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不仅是传统意义的拉拢生意业务形成居间人,更因股权众筹作为一种融资模式自己具有的金融属性,其亦饰演着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掩护投资者的金融市场看门人的角色,即具有类似承销商、保荐人、会计、状师等中介机构的性质。
三是促成生意业务原因的庞大性。股权众筹因融资主体多为小微企业,具有高度的风险性,投资者对于风险与收益的判断一般泉源于自身的判断与股权众筹平台的先容与披露,在“领投+跟投”模式下,领投人自身的专业履历与经济实力,亦为普通投资者选择投资的参考因素。故该种生意业务模式下,促成生意业务告竣的原因受多种因素影响,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与先容仅为促成生意业务庞大原因的部门组成。
二、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的认定条约法视角下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的认定。凭据条约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划定,传统的居间条约关系下居间人应负担前言服务、如实陈诉义务。居间条约的主要义务即为前言服务,详细到股权众筹平台的服务内容主要为信息公布、拉拢生意业务、资金划转等服务。如实公布义务是指众筹平台应就其所知的拟订立条约的项目不加隐瞒且真实的通过互联网公布昭示于众。
众筹平台作为筹资方与投资方之间的前言,无论其接受单方抑或是双方之委托,皆负有向双方如实见告之义务即如实公布义务。关于如实陈诉义务的水平,笔者认为无论陈诉何种内容,都应当确保陈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充实性,居间人有义务对陈诉的内容举行须要的审查。
金融法视角下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的认定。条约法关于居间人的义务与责任的划定相对比力单一,因股权众筹平台同时具有的金融法属性,故有须要参照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职能来确定其详细义务。虽然现在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例或部门规章,但亦不影响从金融法的角度参考一般金融中介机构的共有义务来确定股权众筹平台至少应尽到的义务。
笔者认为,除传统民法的前言义务、如实陈诉义务外,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规模还应包罗投资风险提示、融资方及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融资方的资质及融资项目的正当性审查、融资项目真实性举行须要的审查,以及忠实、勤勉看待投资人等等。三、股权众筹平台负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及违约损害赔偿的规模凭据条约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划定,居间人居心隐瞒与订立条约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酬劳并应当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居间人负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存在居心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传统民法中居间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较为狭窄,如果仅以上述条件作为司法判断股权众筹平台的负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尺度,显然有失公正。
笔者认为,从金融法中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中介机构的义务出发,应当认定股权众筹平台就其责任部门负担相应责任,该种责任属于严格责任,不应仅仅限于存在居心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即只要客观上股权众筹平台没有推行其义务,对投资人造成损失,即应当负担违约赔偿责任。联合股权众筹平台的职位特点及义务类型,笔者认为,股权众筹平台应就其责任部门赔偿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而非对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损失均负担赔偿责任,其责任部门主要即是在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下凭据其违反义务的水平和收取佣金的情况来确定,同时联合可预见性规则、各方过错水平以及投资者的损失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首先,如果违反了信息披露、项目审查等主要义务,其负担赔偿的规模即应当有所扩大。
同时,赔偿的详细金额亦应当以其获得的酬劳为参照,一般情形下不少于酬劳,否则则失去警示作用,但亦不能凌驾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损失。其次,凭据条约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划定,损失赔偿额不得凌驾违反条约一方订立条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条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再次,在居间条约关系下,居间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思量居间人主观过错水平,虽从金融法的角度出发,对于股权众筹平台需适当提高其注意义务的水平,但在确定其负担因违约造成投资人损失时,亦应思量各方的过错因素。
本文来源:AG九游会-www.sh-jianle888.com
Copyright © 2003-2021 www.sh-jianle888.com. AG九游会科技 版权所有 备案号:ICP备56745008号-6